学以致用,知行合一
发布日期:2018-10-11
[9月月度培训总结]
9月15日,我们有幸邀请到王向丽律师来为大家进行授课,讲解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法律问题。王向丽女士不仅是一名律师,亦是一位造价工程师,更是深圳市造价工程师协会理事,曾从事工程造价管理作近20年,专注于建筑施工领域法律服务8年。
王向丽律师一开始就告诉我们司法鉴定包含的不仅有专业问题,还有法律问题,填补了大家的知识盲区。然后,王律师就概述、规范介绍、鉴定程序、鉴定规范条文解读、如何质证、避免以鉴代审和法律责任这七大方面来展开培训。课程内容精心设计,讲课重点难点突出,理论结合实际例子,进一步深化了众人对司法鉴定的认识。
王律师指出,虽然造价鉴定和工程结算本质上是相同的,实质还是有区别的。她还提醒大家在鉴定过程中各种容易出现的问题,如鉴定主体问题、鉴定人角色错位问题等。现在国家已经推出并实施了相关的各类规范,作为鉴定人更要熟悉这些鉴定规范,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。王律师也向大家提了一个问题,规范封面上的字母“T”代表的是什么。不提问不知道,原来很多人都不清楚或者是没有留意到这个“T”,其实这个“T”代表的是推荐性标准,“GB”代表强制性标准。除了规范,鉴定程序也是需要大家去熟悉的。完整的鉴定应该包含申请与委托、鉴定实施和质证这三大阶段,其中每一阶段更是细分了许多步骤,环环相扣,缺一不可。通过上半段的培训,众人均有收获,笔记本早已记满。
下半场培训的开始,王律师为我们进行了鉴定规范条文的解读。从目录的七大点切入,再从每个大点中选取几个重要的条文进行细读分析,培训课程形象生动,现场充满学术和专业氛围。在“如何质证”这一课程模块中,王律师结合实际例子来为我们说明了出庭人的选定和出庭前的准备,以及上庭后要怎么回答,并且跟大家强调了不出庭的后果和质证的目的。除了要避免以鉴代审外,王律师还跟大家普及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法律责任。司法鉴定机构在开展司法鉴定活动中,因违法和过错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,按照民事法律有关规定执行的;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,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,其所在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,可以向有过错行为损失的司法鉴定人追偿。培训的最后,王律师还为鉴定人提供了这几点建议总结:资质、回避、时限、鉴定资料的质证、鉴定意见的质证、界限(以鉴代审),希望大家以后遇到类似问题时可以结合理论,举一反三。
另一方面,非专业人员这次的主题是“宜众软件的操作与运行”,培训开始,在公司网管同事的指引下,大家按各自的岗位职能登录到试用系统,模拟实际流程,也试用了相关功能。虽是试用,但大家都非常认真地参与其中,遇到问题都积极地提出,并与身边的同事共同交流探讨,遇到与实际流程不相符的疑问便记录下来,统一汇总到研发人员处。这次培训让非专业人员进一步熟悉了公司开发的管理系统,也促进了同事间的相互合作,提出的问题与建议更是对今后管理系统的开发与使用非常有帮助。
冰冻三尺,非一日之寒。要想达到像王律师这样的水平,大家还需要加把劲。陈敏珊总经理也说到,虽然总公司很少接触司法鉴定项目,但其实其他分公司已经在不断尝试了,为提高公司的综合实力,未来可以多些尝试。宜众软件也算是一次创新,希望未来它的投入使用能节省时间成本,大大地提高工作效率。相信公司能在前进的道路上不断去糟粕、取精华,成为行业的标杆!
总工室
2018年9月30日